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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2021-05-15 11: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各方面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一种有效形式。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通过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为学校发展建设服务。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由七人组成,由每届教代会主席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研究提出本届教代会的提案工作方案。  

2.审查代表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和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3.向教代会主席团和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情况和提案办理情况。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分类、分发、转办、协调和情况汇总工作。

第三章代表提案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二人以上均可就学校各方面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提案。

第九条 提案由案名、理由及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代表书写提案,应使用统一格式的提案纸,一事一案,字迹工整,扼要具体。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代表提案由所属代表团负责呈送。

第十二条 代表在开会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全会期间为集中处理提案时间,其他时间提出的提案随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  

2.指名举报或揭发问题的。  

3.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

第十四条 代表提案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送交提案办公室。  

2.提案工作办公室负责提案的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提案进行分类,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并根据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交有关部门处理,主管校领导签阅。  

第十五条处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做好催办和督办工作,涉及几个承办单位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牵头单位。

第十六条 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提案,要提交有关校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后应及时交办。全会期间的提案,通过召开承办工作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随时分别交办。交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办理的期限和要求。

第十八条 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领导班子应进行认真研究,指定主管领导抓落实,并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而且应当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和拟办复日期。

第十九条 提案答复要做到件件有书面复文。提案复文要一式二份,先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直接函复提案人,不合格的复文,由承办单位重新办复,并再报提案工作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条对复文的要求是:

1.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说明。  

2.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拟解决的时间进行说明。  

3.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提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提案奖励的评选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二条凡是被采纳的提案,根据其对学校发展建设及有关工作的促进程度,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评选并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

20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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