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讨论并送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由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教代会筹委会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须经校教代会执委会确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审核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并进行梳理、分类,确定是否立案;
(三)将提案及意见、建议送达相关部门、单位办理;
(四)监督提案办理过程,听取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检查提案落实情况;
(五)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六)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第三章 提案征集
第六条 教代会提案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一般从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每件提案须由1位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2位以上的正式代表附议方为有效。
第八条 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工作提出具出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九条 提案人撰写提案,需一事一案,案由充分,建议具体可行。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对本代表团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为:提案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审合格后提交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汇总,负责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报。
第四章 提案审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理,决定是否立案。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和归类,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提案,要提交有关校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立案要求但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建议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立案:
(一)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不属于学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
(三)不符合学校发展建设实际的问题;
(四)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
第十五条 对于未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校工会)负责告知提案人,并说明未立案的原因。
第五章 提案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布置提案落实工作。将提案送达相关责任部门,明确提案办理要求。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各部门共同完成。
(一)提案办理由专人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提案办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共同研究,协同办理。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以书面形式向校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
(三)提案办理要件件有回音,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要依程序向提案人作书面反馈。
(四)提案办理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沟通,听取提案人意见,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提案反馈
第十八条 立案后5个月内,承办单位应对提案办理情况作出明确答复,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意见。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难以完成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承办件延期时间不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回复表》,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对复文的要求是: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说明。
(二)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拟解决的时间进行说明。
(三)复文要有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组织召开提案办理情况反馈会,由承办单位向各代表团、提案代表反馈办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工作报告。
第七章 提案奖励
第二十二条 提案奖励的评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二十三条 凡是被采纳的提案,根据其对学校发展建设及有关工作的促进程度,提案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评选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原《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定》(校党发[2018]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