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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05-15 1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教育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校工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新时期工会工作指导方针,代表学校教职工利益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任务,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校工会要认真研究,组织实施。

第五条 校工会尊重、支持校长对学校的行政管理,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发展与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校工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教育工会的决定,落实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学校工会日常工作。  

2、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代表教职工利益,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积极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3、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4、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检查监督教代会各项决议的执行和落实。  

5、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6、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积极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监督学校有关教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关心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  

7、教育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合理化建议、专业技能和知识竞赛活动,进行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提高教职工科学文化素质。  

8、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加强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教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9、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组织教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增强教职工身体素质,陶冶情操,活跃和丰富教职工的文化生活,加强工会文化场所的管理和建设,努力办好教职工之家,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10、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发挥女工委员会作用。  

11、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加强对工会理论的探讨,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  

12、受学校委托,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13、按照《工会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其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工会全委会讨论做出决议,报请党委批准后贯彻执行。

第九条 校工会领导院部处等基层工会工作。基层工会要依据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基层工会工作,较大的院、部工会可制定本单位的工会工作实施细则,经党组织批准后,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实行常委制。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

200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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