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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21-03-31 1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教师法》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后负责落实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在学校范围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校务公开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校内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有关材料印发给代表团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后提交大会讨论。

(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定意见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急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准备好有关材料;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按工作程序召集会议,组织审定并作出决定。

(四)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如需修改,须经下一次大会讨论通过。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处理。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组织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要具有广泛性,教学、科研、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代表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资格的调整:

(一)教职工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保留其代表资格。

(二)教职工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不再保留,如工作需要,可列席教代会。

(三)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自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形的,原选举单位应及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因各种情形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可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

(二)经校工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备案;

(三)在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

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遇有紧急重大问题,经党、政、工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特邀或列席代表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会议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实际组建代表团,由当选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本团代表积极参会,主持代表团会议,审核提案内容以及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及时反映各方意见和建议;促进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为正式代表,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团团长、大会正副秘书长、教师代表等。主席团候选人名单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大会筹委会提名,报校党委批准同意后提请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的人选在代表中产生,由大会筹委会提名,提请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工作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讨论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不超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的20%。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二级单位都应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各基层工会委员会是该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以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需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施行,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执行。原《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校党发[201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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